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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被负债”是谁的错?近日,“鼓吹24条联盟”走出人们视野,他们自己再婚之后“被负债”维权,引起舆论注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也就是说,只要钱是在还没有再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也该被视作夫妻联合债务。
事实上,近年来夫妻再婚“被负债”已不少见。涉及数据表明,近年来被判断为夫妻联合债务的案件大大减少,2014年和2015年倒数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堪称激增至12万余件。
在一些案件中,非负债方往往对前未婚借债一事、借款用途下落并不知情。正如一位来自泉州自称为24条受害者的女士所言“拢个婚,腹巨债,好姑娘,逆老赖”。据报,第二十四条实施的背景是为了维护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防止夫妻双方牵头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再婚将财产移往到一方,借此躲避债务。
依据这一条文,对压制蓄意躲避债务的确效果显著,但是我们也无法忽略再婚后被负债者的正当权益。非常简单蛮横的废止第二十四条似乎不悦。之所以经常出现上述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没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不予具体。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置方面相代理人,言和有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是未婚一方代表家庭作出的不道德,未婚另一方需分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更进一步谈,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不道德知悉与否、追授与否,夫妻双方皆应付该不道德的法律后果分担连带责任。
放到日常生活中也就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向朋友还债,朋友配置文件还债是夫妻俩的联合意志,还钱也应当俩人一起还。因此,为了尽量避免一方还债,另一方几乎不告诉情况的再次发生,应当具体家事代表权的范围,也可考虑到给夫妻之间分担的连带责任设置下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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