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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对于该案应定何罪,经常出现了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应该以定敲诈勒索罪。理由为:该案陈某、朱某、谭某三人均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钱财,所取得的也只是一张借条并没获得财物,用于威胁、暴力手段较严重且不具备“当场”的特征,因此不包含抢劫罪。第二种观点指出,应该以定抢劫罪,该案陈某、朱某、谭某三人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行了威胁、暴力等不道德,虽然场所展开了移往但整个犯罪过程仍然在持续,合乎抢劫罪“当场”的特征。
2016年3月起,陈某、朱某、谭某等人经事前密谋,以谭某在网上邀请外地高校男大学生身份的网友开房,其余人以谭某老公或男朋友等身份在场后对被害人实行打伤、威胁的手段谎称对方调戏自己女朋友胁迫对方了事。2016年4月13日凌晨一时间许,谭某按事前商议的方法带上被害人陈某到一宾馆房间开房并将开房宾馆的信息通过手机告诉陈某和朱某,随后二人赶往宾馆并将房门敲开,谭某即乘机离开了。随后,陈某、朱某以被害人与朱某的女友开房名为,采行用衣架、皮带等工具对被害人展开持续打伤并威胁要折断其一只手、并将被害人的头摁在洗脸池水里的方式等手段,要陈某拿钱出来,最后被害人陈某不得不表示同意并写不出朱某63000元人民币的借条。
当日早晨6时许,陈某驾车与朱某一起将被害人陈某带上至瑶湖意欲擅自带上其去做到手机分期贷款以保险费现款,期间被害人陈某乘机跳车脱逃,并于次日报案。经检验,被害人陈广松人体受损程度为轻微伤。【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本案设局“仙人跳”的不道德包含抢劫罪。
【案件分析】 对于该案应定何罪,经常出现了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应该以定敲诈勒索罪。理由为:该案陈某、朱某、谭某三人均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钱财,所取得的也只是一张借条并没获得财物,用于威胁、暴力手段较严重且不具备“当场”的特征,因此不包含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指出,应该以定抢劫罪,该案陈某、朱某、谭某三人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行了威胁、暴力等不道德,虽然场所展开了移往但整个犯罪过程仍然在持续,合乎抢劫罪“当场”的特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第二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差异主要展现出在“暴力程度”和“当场”两方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当场夺回公私财物的不道德,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展现出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当场使用暴力、威逼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迫的方法,当场偷走财物或者被迫被害人交还财物的不道德,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不道德,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为次要,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以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强索财物的不道德,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通过较为上述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皆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同点在于否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程度及否当场实行劫取他人财物不道德两方面。(二)重返本案 在使用暴力方面,陈某、朱某、二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用衣架、皮带等工具对被害人展开持续打伤并威胁要折断其一只手、并将被害人的头摁在洗脸池水里的方式”等手段,上述手段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了强迫,不仅有暴力还有威逼,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其暴力程度较轻超过了诱导被害人使被害人无法镇压或不肯镇压的程度。该种暴力程度远超过了敲诈勒索罪的标准,合乎抢劫罪拒绝的程度。
在犯罪场所方面,陈某、朱某二人在当场使用暴力、威逼等手段被迫被害人拿钱,在对方借钱的情况下拒绝被害人开具一张借条,自此二人仍不符合意欲将被害人带上至瑶湖迫被害人做到分期贷款来拿钱,在这个过程中虽然犯罪场所展开了移往,但其移往场所之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目的没转变,被害人也仍然没瓦解二人的掌控,因此,归属于犯罪行为的沿袭,只是途中因被害人脱逃而并未揭穿,但这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正式成立。因此,上述不道德和手段皆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到为目的的主观蓄意及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客观不道德,该案以定抢劫罪更加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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